JB/T5925.2-1998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行業標準
1、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機械式振動時效裝置(以下簡稱裝置)的技術要求.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定等。
2、引用標準
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,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。本標準出版時,所示版本均為有效。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,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的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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ZB J50 006-88 金屬切削機床 隨機文件的編制
3、術語
掃頻曲線:將激振器的頻率緩慢地有小調大的過程稱掃頻。隨著頻率的變化,工件振動響應發生變化,反映振動響應與頻率之關系的曲線稱掃頻曲線,如A-f稱振幅頻率曲線; a-f稱加速度頻率曲線。
注:A ……振幅 f ……頻率 a ……加速度。
4、技術要求
4.1裝置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,并按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。
4.2裝置的參數推村薦按JB/T5925.1的參數優先選用。
4.3裝置在以下使用條件下,應能正常工作。
4.3.1環境溫度: a) 控制箱 0 ℃- +40℃。
b) 激振器 -20 ℃ - +40℃ 。
4.3.2相對濕度不大于80%(25℃)。
4.3.3海拔高度不大于1000米。
4.4裝置表面油漆應無污損.碰壞和裂痕現象等。
4.5電氣系統應符合gb/t 5226.1的規定。
4.6隨機技術文件應包括產品使用說明書.產品合格證和裝箱單,隨機技術文件的編制應符合zb j50 006的規定。
4.7 激振器
4.7.1 激振箱與電動機連接結構應安全.可靠.并保證與電動機同步運行。
4.7.2 偏心距的檔位刻線應清楚.準確.數字標記應與刻線對正。
4.7.3 調偏心時,活動偏心塊應靈活,無卡阻現象,偏心塊調整應所定可靠。
4.7.4 軸承應密封防塵.潤滑脂應清潔。
4.7.5 激振器應有轉向指示。
4.7.6電動機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。
4.8 控制箱
4.8.1 在振動時效過程中,控制箱應能跟蹤繪制出振幅-時間曲線( a-t ),在完成規定時間的振動時效后,在同一原點,自動記錄并繪制出能識別(如換顏色筆)振前掃頻曲線和振后掃頻曲線。
4.8.2 控制箱各部分顯示與記錄應清晰.完整。
4.8.3 控制箱的各操縱按鈕或旋鈕應靈活.可靠。
4.8.4 過流時,應自動停機并顯示。
4.8.5 控制箱的定時器時間將為零時,應自動停機。
4.8.6 按點生或點降按鈕時,應使電動機的轉數生或降 1 r/min。
4.8.7 控制箱的加速度顯示精度按式(1):
△a=±(2.5%b + d)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1)
式中: △a--加速度顯示精度,m/s2;
b --輸入電壓的名義加速度值,m/s2;
d --分辨率,m/s2.
4.9 空運轉試驗
4.9.1 在最小偏心距和最大轉數下進行空運轉試驗。
4.9.2 所有轉動部位應靈活,無停滯現象,無異常聲響。
4.9.3 在下列情況下,應自動記錄并繪制出振幅-頻率曲線(a-f):
a) 手動掃描時。
b) 自動掃描時。
4.9.4 緊固件應牢固無松動。
4.9.5 裝置的噪聲不應大于85db(a)。
4.10 負荷運轉試驗
4.10.1負荷運轉試驗前應進行空運裝試驗。
4.10.2 在最大激振力條件下,電動機的功率不應大于其額定功率。
4.10.3 裝置的穩速精度不應大于2r/min 。
4.10.4 在諧振頻率條件下,同一峰值的加速度勻差不應大于40m/s2。
4.10.5 在振動時效過程中,電動機的電流不應有上升的趨勢。
5、試驗方法
5.1過流試驗: 將激振器的偏心塊調大到需要檔位,手動或自動調節電動機轉速,當電動機電流達到過流保護值時,應自動停機并顯示,自動停機后,從新開機時應能正常工作。
5.2自動記錄并繪制振幅-頻率曲線( a-f )試驗。將激振器安裝在被振工件的適宜位置,將偏心塊檔位調到適當檔位,
5.2.1手動掃描時,由起始轉速按每秒不大于12r/min的速度升至最高速,并掃描出試件的一階諧振峰。
5.2.2自動掃描時,使電動機自動由起始轉速升到最高轉速,繪圖筆自動繪制出a-f 曲線,重復上述試驗自動識別(如換色)繪制 a-f 曲線,此時裝置應正常工作。
5.3噪聲按JB/T 6331.2的規定。
5.4裝置穩速精度的測量將激振器安裝在被振工件上,將偏心塊調到適當檔位,使電動機轉速上升至接近工件的固有頻率,定時器調到30min,用數字轉速表測定電動機的轉速,每隔1min記錄一次電動機和控制箱顯示的轉速,裝置的穩速精度為下列情況的較大者:
a) 電動機的轉速差值;
b) 控制箱顯示的轉速差值;
c)電動機與控制箱顯示的平均轉速的差值;
注:平均轉速為最大與最小轉速的差值。
5.5加速度顯示精度試驗用標準信號發生器輸出100Hz左右的正弦信號,經100p電容器輸入到加速度顯示器,輸入電壓為0.5V, 1V, 1.5V, 2V時,記錄其相應加速度數字顯示值,按式(2).式(3).式(4)和式(5)進行計算,以最大偏差計為裝置的加速度顯示精度。
Sai=ai/Vi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2)
式中:Sai……裝置加速度靈敏度, ( m/s2)/Vi;
ai ……第i次輸入電壓的相應加速度數字顯示值,m/s2;
Vi ……第i次輸入的電壓V
式中:Sa ……裝置加速度靈敏度平均值;( m/s2)/Vi;
Bi=Sa Vi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4)
式中:Bi……第次輸入電壓的名義加速度值;m/s2;
△ai=(Bi+di)+d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5)
式中:△ai……第i次輸入電壓的加速度值;m/s2;
d ……同式(1),當(Bi-di)為零時符號可為正負,當(Bi-di)不為零時符號應取與(Bi-di)先一致的。
5.6在諧振頻率條件下,同一峰值的加速度允差試驗
根據裝置技術文件的要求,選擇適當的試件(推薦選用無應力或已時效處理的),在同一條件下(支撐.激振力相同,兩測點的動態特性誤差為最。┫,用裝置和測振系統同時對試件的振幅-頻率曲線進行掃描并記錄,測定裝置和測振系統在相同諧振峰值(一階諧振頻率或一階諧振倍頻頻率或二階諧振頻率)的加速度值。按上述方法,對五個諧振峰值進行測定,各取其中的最大差值計。這五個諧振峰值可以為以下的任意形式:
a) 不同試件的諧振峰值;
b) 相同試件而不同激振力(至少相差一個檔位)的諧振峰值;
c) a)和b)的組合;
5.7電動機按有關標準進行試驗
6、檢驗規則
6.1出廠檢驗
6.1.1每臺裝置應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。
6.1.2出廠檢驗按4.4, 4.6, 4.7.1-4.7.5, 4.8, 4.9.1-4.9.4和4.10的項目進行檢驗。所檢項目應合格。
6.2 型式檢驗
6.2.1有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進行型式檢驗;
a) 新產品或老產品鉆轉產的試制定型鑒定時;
b)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.材料.制造工藝有較大改變時;
c) 正式生產時,應每年進行一次型式檢驗;
d) 裝置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時;
e)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。
6.2.2 型式檢驗時,每次檢驗臺數是當月批量的10%,但不得少于二臺。
型式檢驗項目為本標準規定的全部項目,所檢項目應全部合格。
包裝.標志與儲運
裝置的包裝.標志與儲運應符合JB 1644-91中7.1-7.5的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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